星期日, 23 2 月,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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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社區文化雲端服務創新提案」徵選活動

壹、活動目的 散落於全國各角落之「村落」,為居民生活場域所在之處,如何讓偏遠村落能享有與都會相同之文化服務及平等的藝術文化參與機會,本部希望從凝聚「村落共同記憶」開始,創造彼此情感交流的平台,逐步找回居民共同珍貴的老記憶,累積轉化在地生活內涵,豐厚未來的文化沃土。 為協助社區弱勢、偏遠部落、村落及學校等,得以透過科技獲得同等文化資源服務,本部將對外公開徵求具創意、結合網際網路與社區文化資源為服務導向之提案,藉由徵選及推動社區文化雲端服務之創新運用,讓科技驅動文化內涵,以創新計畫協助改變社區文化環境及促進文化傳播。 入選之創新計畫故事,將作為本部文化雲端計畫整體運用,透過雲端技術讓創新優良之社區文化服務推廣出去。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文化部 二、協辦單位:新竹生活美學館、彰化生活美學館、臺南生活美學館、臺東生活美學館 參、參加資格 一、報名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國內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及公司均可報名。 二、報名時請填列主要聯絡人一名,本活動之聯繫及獲獎通知,均以此人為送達代表者。 ※參選作品不得為已參加國內外獲獎之重複作品,且同一作品不得在參選期間參與其他國內外競賽,如經發現將自動喪失參選資格。 肆、收件時程 即日起至102年9月30日(星期一),以郵戳或快遞公司收件日期章為憑,逾期不受理。 ※離島報名者請注意時效,並主動與主辦單位聯繫。 ※以上時程,主辦單位有異動之權利,時間若有調整,將於文化部網站(網址:http://www.moc.gov.tw/)「最新公告」發布,請參與者密切注意。 伍、評選基準及流程 一、評選基準: (一)內容規劃(社區故事性、創意性、可執行性、文化服務概念等)佔總百分比50%。 (二)型式(科技之運用與結合、操作性、便利性)佔總百分比50%。 二、評選流程: 本活動進行三階段評選,其中初審及複審由主辦單位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徵選小組進行評選。 (一)資格審查:由主辦單位就報名書面資料進行審查,未符合規定者喪失參選資格。 (二)初審方式:書面審查。以書面資料為依據。 (三)複審方式:口頭簡報。通過初審者,由主辦單位通知參加複審簡報,並應於簡報當日送交「複審階段同意書」(詳附表2)。 陸、報名方式 一、即日起至102年9月30日(星期一),以郵戳或快遞公司收件日期章為憑,逾期不受理。報名文件請至文化部網站下載,填寫資料後於前述時間內送達文化部文化資源司,並請註明「社區文化雲端服務創新提案」徵選工作小組收。 ※主辦單位於收件截止後,以e-mail回復報名者,若於102年10月9日(星期三)尚未收到e-mail通知,請逕來電洽詢。 二、報名繳交資料: (一)報名表件紙本1份: 1. 參選者(單位)資料表(詳附表1)。 2. 提案企劃書,以A4直式橫書,內容應包括緣起、目標、構想、執行方法、預期效益等。 3. 個人: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4. 團體:立案證書、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電子檔光碟1份。 柒、獎勵方式 (一)首獎1名:獎牌及獎狀各一幀,獲得獎金新臺幣30萬元。 (二)貳獎1名:獎牌及獎狀各一幀,獲得獎金新臺幣20萬元。 (三)參獎1名:獎牌及獎狀各一幀,獲得獎金新臺幣10萬元。 (四)佳作若干名:獎狀一幀。 ※以上獎金,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百分之十。 ※如獲選作品經本部評估今年底前可執行完成者將酌予補助。 捌、得獎公布 得獎作品預計於102年11月公布,並將舉行頒獎儀式,詳細頒獎日期、地點將另行通知。 玖、注意事項 一、本活動簡章及相關表件,歡迎至下列網址下載參考、使用: 1. 文化部網站(http://www.moc.gov.tw/) 2. 台灣社區通(http://sixstar.moc.gov.tw/) 3. 地方文化館(http://superspace.moc.gov.tw/) 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主辦單位應限期通知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者,應不予受理,並視同放棄參選資格,將不予以評選,參選者不得有異議。 三、作品著作利用授權: 通過複審之作品,作者保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惟同意無償授權主辦單位不限地域、時間、 方式及次數使用參選者及作品資料作為推廣使用,並授權主辦單位得再授權第三人為上揭 利用。 四、主辦單位得視情況需要,斟酌收退件等各項作業日期之延長,延長時間將以電子郵件進行 通知。 五、參選者須遵守本活動簡章規範及其他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規定,如有違反,即自動喪失參加 資格;若為得獎者,則取消得獎資格。倘其行為涉及違法或侵權疑慮時,主辦單位得將參選者 所留存或產生之資料及紀錄,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或聲明其權利受害之人。 六、獲選作品未來應配合相關宣傳活動。參選者所提供之任何資訊逕由主辦單位相關推廣網頁 露出,並同意自行對該內容擔保其合法性與相關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有他人檢舉作品有 著作權侵權疑義時,參選者有義務出具相關著作證明或簽立切結文件以保障活動主辦單位 及其他參選者之權利。 七、參選作品未達徵選標準,經過徵選小組過半數表決通過者,該獎項得以從缺。 八、主辦單位(含附屬機構)及行銷推廣計畫委託廠商全體同仁不得報名參加。 九、凡送件申請參選者視同遵守本活動簡章各項規定。 十、報名參賽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十一、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留依實際需要修正或另行補充之權利。 拾、聯絡方式 本案承辦人:文化部文化資源司 鄭小姐 聯絡電話:02-2343-4145 地  址:100臺北市北平東路30-1號6樓 電子郵件信箱:moc025@moc.gov.tw  附加檔案: 簡章和申請表   

「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補助」本期收件期限延長至102年5月31日

文化部「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補助」本期收件期限延長至102年5月31日2013.04.25 依  據:文化部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第一期:1月至6月辦理之活動,應於辦理年度前一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期間 提出申請。 (二)第二期:7月至12月辦理之活動,應於辦理年度4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提出申請。 102年7月至12月辦理之活動,受理申請期限延長至5月31日。 二、申請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 (二)經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法人、機構、學校、團體、獨資或合夥事業 (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協助前款個人辦理補助者,得提出申請,惟同一申請單位 每年至多補助二案。 三、補助項目: (一)個人辦理其創作之首次出版、展覽、演出、映演或其他公開發表計畫。 (二)申請單位整合前款個人創作者之發表計畫。 前項補助不包括因學校課程、社團活動、 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用之發表計畫。 四、有關要點、申請表等,請自本部網站下載。 網 址: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418 聯絡人:綜合規劃司 顏容欣 小姐 電 話:(02)2343-4195 附加檔案: 申請書相關附件 相關連結: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418

文化部推動公有文化創意素材加值應用補助

相關重點資訊 申請人資格: (一)國內依法登記之公設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國內公立大學、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 ,依法令管理文化創意資產者。前項所稱公設財團法人係以政府捐助成立而其所捐助 之財產達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稱之。 (二)國內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國內公私立大學、學術研究機構或 團體,或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向管理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政府 機關或公有事業機關取得合法授權或合作開發同意書者。 (三)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受理申請: 1.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2. 申請人為公司,公司淨值為負值。 3. 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政府機關主管之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契約約定或條件 之紀錄。 三、補助項目: 運用公有文化創意素材於國內推動辦理並包含下列範圍工作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一)衍生商品及創新服務模式之開發應用:以公有文化創意素材進行衍生商品及創新服務 模式開發運用計畫所需之相關經費,如人事費、授權申請費用、設計費、產品開發費用 、行銷費用(含各項整合行銷策略相關費用)、法律諮詢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智慧財產權授權應用機制:建構公有文化創意素材衍生之智慧財產權授權應用機制所需 之相關經費,如人事費、法律諮詢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公有文化內容及文化創意素材數位化:為推動公有文化創意素材之市場應用或提升商業 價值,就該素材進行數位化工作,包含計畫所需之相關經費,如人事費、數位化工作 所需各項費用(如翻拍費用、錄製費用等)及其他相關費用,但不包含數位化設備等 資本門費用。 四、申請計畫書內容: (一)計畫綜合資料表(如附件): 含申請單位、計畫名稱、計畫經費、電話及計畫內容摘要等。 (二)計畫書內容: 1. 計畫期程:申請補助之提案單位須研擬二年計畫。 2. 計畫目標:工作計畫及各工作項目欲達成之目標(請分別具體敘述)。 3. 計畫實施策略及方式:工作計畫及各工作項目之實施策略及方法。 4. 執行期程及查核點: 請依照計畫預定工作項目,填寫各重要事項預計執行期程,以甘特圖呈現。 5. 人力配置及資源需求: 請註明參與計畫有關人力之配置狀況,含參與計畫執行者為機構專責人員或兼任顧問 、執行者之學歷及相關經歷、預定投入工作之時(天)數等。 6. 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除應具體評估整體經濟效益或財務效益(如授權使用後 可創造之回饋收益)外,另必須針對公有文化創意素材內容及加值應用效益說明: (1) 包含規劃進行數位化之標的(名稱)、資料種類(圖文、影像、聲音等)、 數量,並應說明其於產業應用或發展、技術創新等面向之量化及質化效益。 (2) 公有文化創意素材進行授權及開發應用後可創造之量化及質化效益。 7. 執行進度(請以甘特圖呈現)。 8. 經費需求及其計算標準: 含工作計畫及工作項目之各項經費配置,請詳列單價、數量(或人次)及金額,包括 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材料費、雜支等,另須列明支用經費來源及預估收入經費。 9. 相關單位配合事項。 10. 其他創意作法或有助說明執行能力之資料(如過去策劃執行相關工作之實績證明文件 或資料)。 11. 附錄: (1) 登記立案或商業登記影本。 (2) 若聯合二家以上單位共同提案者,須檢附合作備忘錄或合約書等相關文件,並以 其中一家為代表單位。 (3) 如團隊中包含典藏管理機構者,須附授權表1份。 五、執行期程、申請時間及申請方式: (一)執行期程:申請補助之提案單位須研擬二年計畫。 (二)申請時間: 102年4月19日至5月20日止(截止日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請繕打並加蓋 單位章戳),附完整計畫書及立案證書影本,以及WORD及PDF格式之電子檔案 (含所有附件),一式十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部提出申請,並於信封上註明 「申請文化部推動公有文化創意素材加值應用計畫」。 (四)計畫經審查小組通過,每案以每年新臺幣500萬元為補助上限。 (五)本部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 要求退還。 六、計畫審查 (一)初審: 由本部就本須知所規定之申請人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等相關文件 審查是否符合規定。 (二)決審: 由本部召集學者專家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針對經初審通過之案件召開決審會議, 必要時得安排評審委員進行實地訪視。 (三)審查標準: 1. 藏品應用發展與價值:公有文化創意素材數位化可商業加值應用之可行性與競爭力。 2. 創新加值應用模式: 創意豐富度、跨界合作、新載體(如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等)或創新技術應用、 整合性研發動機、市場行銷推廣策略規劃。 3. 計畫合理性: 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執行團隊實績與執行 能力、人力及經費編列合理性(不得浮濫編列,請參考本須知「【附件二計畫書格式】 ─陸、經費預算:政府補助款編列標準」),以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採 競爭性評選。 依  據:文化部(下稱本部)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及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流通及再利用,鼓勵政府與民間共同合作,充分開發、運用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並落實執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1條第1項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一、定義: (一)本須知所稱之「公有文化創意素材」,係指政府機關(構)或公有事業機構管理之 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等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所衍生之文字、著作、圖片 、照片、影像、插圖、檔案、資訊、資料、錄音片、影音片等可供授權加值應用之 智慧財產權。 (二)本須知所稱之「政府機關(構)」係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 、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公有事業機構」係指政府成立、 所有或經營之非營利機構。 二、 4. 其他: 申請單位須說明可以提供之配合經費、設備及相關事項,並檢附該單位主管書面同意 文件。配合經費、設備及相關事項較多者,將列為優先補助之對象。 (四)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 年度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由本案評審委員評定兩年計畫執行績效,連續兩年績效達到績優,即可優先執行後續 兩年計畫,不需再與其他新提案競爭,惟仍須經評審核定通過後始能執行。申請人 應於當年計畫結束前一個月研提下年度計畫報部審查。 (六)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審議委員 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或解聘。 七、撥款及核銷: (一)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將於契約中由本部依計畫期程,明定期數分配、撥款比率、工作報告 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 (二)申請計畫展延並獲本部同意之受補助者應依本部所核定之展延期程另與本部訂定 協議書,並修正剩餘補助款之撥付期程。 (三)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本部如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得調整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或為其他 處置,受補助者不得有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 任何請求,惟其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並經本部審查同意後終止契約。自籌款應依 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運用。 (五)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 收據)日期應與核定補助之計畫執行期間相符。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其他未規定事項,應依本補助計畫契約書及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八、考評: (一)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補助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並做成果報告,本部得就該計畫之 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必要時,本部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 考核。 (二)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 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三)獲核定補助申請案之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 指導贊助單位。 九、注意事項: (一)同一或類似之申請計畫申請人如分別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者,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另基於避免重複 補助原則,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構)(含本部附屬機關及財團法人國家 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 補助之項目,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二)本須知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計畫補助者認為有 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履行者,應事前以書面函報本部核准。 (三)受補助者應於核定補助計畫所載執行期間及結束後配合本部所規畫之成果展示宣導 活動,並協助以下事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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