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請期間:

106年1月23日(星期一)起至106年2月23日(星期四)止,提送106年度執行計畫。

二、申請對象:

(一)博物館法第五條規定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法人或公立學校設立之公立博物館。

(二)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

(三)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

(四)從事博物館相關事業之教學、研究、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之依法立案或登記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三、補助項目:

凡於國內辦理並符合下列之一者,得申請補助。提案計畫可針對下列單一補助類型之工作項目提案,或針對跨類型之工作項目整合提案。惟申請單位於各年度以提出一個計畫為原則。

(一)第一類:博物館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

鼓勵博物館結合大學院校或社會資源,提供博物館從業人員進修、專業提升及產學合作管道,強化專業治理基礎,進而加強博物館營運之專業效能,並發展成為地方知識中心。

1.人才培育:針對博物館屬性及從業人員專業需求,開辦博物館專業人才培育課程或進行專業刊物之出版,包括博物館典藏研究、策展、經營管理、詮釋溝通、文創開發行銷、公共服務(含多元族群觀眾開發與需求照顧)等,以提升專業主導能力,擴大文化參與及近用,充實在地知識內涵。

2.產學合作:提供國內、外青年(二十至四十歲)博物館從業人員或博物館及其主題相關領域之學生駐館實習,透過產業合作連結提升專業知能,或以學校資源支援博物館增益其地方文史研究、整理及推廣能量。

(二)第二類:博物館國際(兩岸)合作與交流

參與博物館之國際專業組織及會議、辦理博物館展會、巡迴展等;針對研究、典藏、展示、教育等博物館核心課題,藉由連結國際(兩岸)與臺灣博物館或專業社群組織,發揚臺灣文化內涵、特色或串聯臺灣與世界各國共通之文化議題,建立平等、互惠之合作與交流,提高我國博物館之國際知名度,並以博物館典藏策劃之國際巡迴展為優先,俾促進國際合作在地化及在地文化國際化的發展。

四、補助金額:

每一年度執行計畫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200萬元為上限,106年度總補助預算額度為新臺幣1,000萬元。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設立之公立博物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補助,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二)公法人或公立學校設立之公立博物館,及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從事博物館相關事業之教學、研究、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之依法立案或登記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以部分補助為原則,補助比率最高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如經評審小組決議具重要意義之提案,不在此限。

五、申請方式:

請檢附填妥之申請文件1 式10份及電子光碟資料1份,於106年2月23日(星期四)止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至「文化部文化資源司博物館科」(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封面並請註明申請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

六、有關要點詳情及申請表,請逕自本部網站下載(http://grants.moc.gov.tw/Web/PointDetail.jsp?Key=39&P=2090)。

聯絡人:文化資源司博物館科 葉純帆小姐
電話:(02)8512-6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