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告
主 旨:公告本部106年「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含研發生產、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跨界應用等3組)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
依 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12條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補助需求及重點:(請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計畫主要執行內涵,就下列各組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申請類別 | 補助重點 |
研發生產組 | 一、本年度主題定為「深耕在地文化核心」:以能發掘台灣各族群、各世代的人文特質與文化元素特色,或將國際視野融入在地文化特色,轉化成具當代性的創意內容,開發足以傳達文化價值的有形或無形創意產品。
二、本年度優先補助之產業別及補助計畫如下: (一)出版產業:製作數位出版品或研發創新數位出版營運模式。如:以本土作品為文本,研發製作多媒體數位出版品。 (二)工藝產業:補助工藝設計師配合新南向政策,與當地工藝單位合作生產品牌工藝產品。如:漆藝工藝設計運用東南亞國家當地豐富天然漆與人力資源,進行具台灣在地特色設計生產之計畫。 (三)影視產業:研發可應用於影視作品內容之數位特效技術或管理系統研發計畫。如:積極開發可促進影視內容與類型多元化之創新、先進或中高階數位特效技術或工作流程管理系統(pipeline)之研發計畫。 (四)文化資產與應用產業:透過社區在地知識應用,開發教育教材或提供體驗旅遊服務。如:以社區營造累積之人文地景內涵,開發多媒體互動教材、母語學習有聲書、主題旅遊服務等。 |
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組 | 一、本年度主題定為「在地與國際接軌」:針對國內外目標市場需求,結合當代文創多元表現形式,運用前瞻之國內外市場拓展策略,行銷推廣具台灣特色的文創商品或服務,促成在地文化與國際接軌,提出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之計畫(若能配合新南向政策提出相關之行銷市場拓展計畫將優予考慮)。
二、本年度優先補助之產業別及補助計畫如下: (一)出版產業:數位出版內容或數位出版營運服務國際行銷。如:本土作家數位出版內容或創新數位出版平台行銷國際華文市場。 (二)影視產業:拓展網路串流平台(OTT)及新媒體等項目,或其他向國際市場推銷具台灣特色之影視作品內容之市場拓展計畫。如:運用OTT及拓展新媒體內容技術,促進具台灣特色之影視國際行銷及加值服務;或以其他方式(如韓國以戶外電影試映會增進媒體曝光效益、於法國藝術電影院邀請策展人及片商舉行小型showcase等),向國際市場推銷影視作品內容之市場拓展計畫。 |
跨界應用組 | 一、本年度主題定為「文化內涵結合科技應用」:以在地文化元素為核心,導入科技應用,透過科技技術進行文化內涵之跨界整合或加值應用,甚至引領未來文創新話題,帶動文創產業創新應用的新形態,並能提出跨界應用之計畫。
二、本年度優先補助之產業別及補助計畫如下: (一)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運用科技技術創新演出內容、演出方式甚或行銷方式。如:運用數位通訊、機械、影像、即時運算、感測裝置等技術,與表演藝術或視覺藝術的跨界合作。 (二)影視產業:影視音跨域加值計畫。如:將流行音樂結合多媒體或其他媒介,產出文創商品或服務。 (三)出版產業:結合數位科技,開發創新出版獲利模式之計畫;或以臺灣文學、原創圖文創作或文本為主軸所提出之跨界多元應用計畫。如:以臺灣文學、原創圖文創作等內容素材改編為電視劇、電影或動畫、開發多元載具貼圖、製作公仔、紀念品等周邊商品、搭配旅遊景點裝置藝術、導覽APP等。 |
二、申請人資格:從事文化創意發展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第15款之文化創意產業(即指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文化創意事業。
申請類別 | 申請資格 |
研發生產組 | 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2.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3.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4.為1,2款之申請人,應提供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經政府機關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5.申請人為個人者,應提供相關作品、得獎證明等證明文件影本。 |
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組 | 申請資格同上 |
跨界應用組 | 1.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或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2.若為文創業者申請,可自行搭配其他業者合作。 3.若為非文創業者申請,須搭配文化部主管之文化創意產業合作。公司或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至少應達5百萬元以上,或最近年度營業額超過1千萬以上,並提供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登記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且應具跨界整合與行銷能力:需提出具體事證,以證明具有整合文創產業鏈或跨業結合能力者。 |
三、申請途徑:符合前點資格者,得向本部提出申請。
四、申請方式及日期:
(一)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以下同)106年2月13日止徵件,並擇期進行審查,本年計畫執行期間本部核定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
(二)申請人請將申請計畫書(含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彙整成電子檔光碟1式3份(片),採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截止日為限)或專人送達方式(本部收文單位於截止日下午5:30前收到)。寄送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 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5樓/文化部 文創發展司 產業應用科(106年度「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
(三)本部受理申請案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同意補助,均不予退件。
五、審查規則:本案評審依序為「初審」、「複審」及「決審」。
(一)初審:本部依據規定之申請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等要項進行審查。
(二)複審:本部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由審查委員就所送計畫書內容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辦理審查委員諮詢、共識會議並推薦該案是否進入決審。
(三)決審:由本部邀集本案審查委員辦理決審事宜,並得視需要邀請進入決審單位至本部進行簡報,以衡量整體計畫之文化創意內涵、發展潛力及可行性,就決審結果進行討論,並提出建議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評審結果與評審委員名單將於通過決審並經本部核定後另公告於本部網站。
(四)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各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五)審查基準
- 研發生產組
項次 | 審查重點 | 說明 | 配分 |
一 | 研發生產 | 文創商品之原創性、具在地生活價值與文化內涵、創意豐富度、可量產程度等。 | 25% |
二 | 產品特色 | 產品創新度、產品效益、產品之故事性、特色、定位與產品量產策略等。 | 25% |
三 | 效益及成果 | 預期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若具備社會企業等公共利益概念者,本項可獲酌予加分)。 | 20% |
四 | 計畫合理性 |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 15% |
五 | 經營管理實績 | 資本額(請自行列出公司資本額供審查參考但不列入評分)、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經營績效等。 | 15% |
- 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組
項次 | 審查重點 | 說明 | 配分 |
一 | 原創與品牌 | 具在地特色文創商品或服務之原創性、附加價值、商品化程度與品牌知名度。 | 10% |
二 | 市場拓展 | 推廣具台灣特色的文創品牌或服務之市場調查、或具國內外通路與銷售實績或潛力,提出品牌行銷與內外銷市場拓展策略(例如:參展、進軍國際市場通路等),若配合新南向政策所提之品牌市場拓展計畫可酌予加分。 | 40% |
三 | 效益及成果 | 預期品牌行銷與市場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若具備社會企業等公共利益概念者,本項可獲酌予加分)。 | 20% |
四 | 計畫合理性 |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 15% |
五 | 經營管理實績 | 資本額(請自行列出公司資本額供審查參考但不列入評分)、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經營績效等。 | 15% |
- 跨界應用組
項次 | 審查重點 | 說明 | 配分 |
一 | 一源多用或跨界創新商業模式 | 以在地文化元素為核心,透過科技技術進行文化內涵之加值應用或跨界創新的優勢、商業價值、獲利模式 | 20% |
二 | 市場加值行銷或跨界程度發展 | 加值應用行銷規劃、品牌價值、跨界合作模式、以文化內涵結合高科技應用產出高附加價值及差異化之商品或服務 | 30% |
三 | 效益及成果 | 具體量化產出、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若具備社會企業等公共利益概念者,本項可獲酌予加分)。 | 20% |
四 | 計畫合理性 |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 15% |
五 | 跨界合作實績 | 跨界合作之相關經驗實績等 | 15% |
六、獎勵補助內容:
(一)申請案經決審通過者,申請人應依本部決審會議之審查委員意見,調整修改申請案計畫書之重要查核點、補助金額與項目等,並與本部簽訂契約。補助名額依每年預算及實際申請案件之審查情形而定。
(二)各申請類別之計畫執行時程與補助金額上限如下表,計畫總經費之自籌款金額分配比例不得低於50%:
計畫類別 | 計畫執行時程 | 補助上限 |
研發生產組 | 自核定日起
至106年11月30日止 |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300萬元。 |
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組 | 自核定日起
至106年11月30日止 |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500萬元。 |
跨界應用組 | 自核定日起
至106年11月30日止 |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500萬元。 |
(三)本案不補助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行政管理費、人事費等屬產業基本營運之經費。
(四)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受理審查之計畫,若當年度預算用畢,得由申請人撤件或於審查通過後,延至次年度簽約執行。
七、同一申請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通知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八、本計畫核定補助之各計畫須於執行期間內完成,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執行完畢,至遲應於原定結案日前1個月向本部申請展延及經費保留,經本部同意後始能賡續辦理。
九、撥款及核銷:
(一)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將於契約中由本部依計畫期程,明訂期數分配、撥款比率、工作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
(二)依第八點申請計畫展延並獲本部同意之受補助者,應依展延期程另與本部訂立協議書,並重行研定剩餘補助款之撥付期程。
(三)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國庫。
(四)若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本部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行政措施或處置,受補助者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受補助者如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經本部同意後得終止契約;自籌款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運用。
(五)受補助者運用補助款時,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核定之計畫執行期間相符。
(六)受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諮詢輔導:(1)本計畫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前,提供相關計畫書撰寫或其他輔導諮詢服務(電話:02-2766-1660轉101、102)(2)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於各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於預先通知後辦理訪視或輔導,並提供相關諮詢輔導服務。
十一、 本計畫之受補助者應配合輔導機制,至少出席1場次相關會議或成果交流等相關活動,提供計畫成果分享或自行規劃回饋機制。
十二、 考評:
(一)受補助者可研提3年以內之計畫,若獲本部審核通過,於年度結束前由本部評核其執行成效,作為核定下一年度補助額度或停止經費補助之依據。
(二)本計畫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申請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件如有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情事之一者,本部將列為未來受理其補助申請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2週前通知本部。辦理宣傳推廣活動著有成效者,本部將列為未來受理其補助申請審核之參考。
十三、 本補助計畫之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受補助者應無償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不限時間、地域、內容及方式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
十四、 申請人及受補助者應承諾對所提送之申請案,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十五、 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文創價值及時效性之政策,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十六、 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文創法及其相關子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聯絡資訊: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馬先生(02)8512-6559
諮詢輔導服務專線電話:林小姐(02)8512-6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