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告
主 旨:公告本部辦理106年度「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獎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並自公告日後生效。
文化部公告
主 旨:公告本部辦理106年度「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獎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並自公告日後生效。
依 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12條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 本案獎(補)助之文化創意產業範圍及優先補助條件
(一) 範圍
限本部所主管之「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二) 優先補助條件及項目
- 經本部審認具文化實驗精神之計畫:即以文化內涵為核心,從現在到未來、在地到國際、文化結合科技應用等三個軸線出發,讓創作者嘗試從零到一的創意孵化到夢想實踐,強化藝術創作與文化創意之革新。
- 已申請進駐本部育成中心輔導之計畫。
- 經本部審認具前款本部所主管之產業優先補助參考項目(詳如附件)。
二、 申請人資格
符合以下任一類者,具申請人資格,並擇一申請。
(一) 個人/團隊申請:
- 申請組成可為個人或團隊。申請人及團隊成員須為年滿20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皆未曾辦理公司/商業登記。
- 以團體組織申請時,其申請人須為團隊成員共同推派之代表人,且為未來新創公司組織/商業組織設立之負責人,不得任意變更。
(二) 公司組織/商業組織申請:
- 須為本公告生效日前一年內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設立登記,且登記之營業所地址須在國內,並從事公告事項一所列之文創產業之本國公司組織/商業組織。
- 申請人須為公司組織/商業組織負責人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 申請條件與限制:
(一) 僅能選擇一類申請資格進行申請,並以申請一案為限。
(二) 申請人申請之計畫期程可為1年期或2年期;選擇2年期者須於初審時提報2年創業構想;決審時提供2年計畫。
(三) 申請人須填寫具開放性之工作據點詳細地址,必要時本部得進行查核。
(四) 申請人及其團隊成員、公司負責人未曾獲本部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獎補助。
四、 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本案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申請系統網址將於106年2月8日中午12時開放。申請人應於下述申請時間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申請表、提案構想並上傳相關檔案。
(二)本次申請時間:自106年2月8日12時至106年3月1日17時。
五、 審查作業程序
(一) 資格審查
由本部依據公告事項二所列之申請人資格等要項進行審查。資料若有缺件或不齊備,經本部通知後未於三天內補正者,將視同資格審查不通過,申請案不予受理。
(二) 初審
預計於北、中、南、東區辦理初審 (申請人於線上申請時擇區勾選),申請人與審查委員就所提構想進行15分鐘之面談,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評選具創新與創意商品、高度文化內涵、未來文創發展潛力及可執行性之提案。評審重點與比重分配如下:
編號 | 評選重點 | 比重 |
1 | 產品/服務之創新與創意、獨特性 | 25% |
2 | 與本地文化之連結性與深度 | 25% |
3 | 個人及團隊:創業發展潛力、可行性
公司組織/商業組織:組織能力、經營管理與行銷 |
25% |
4 | 創業資金運用 | 25% |
總計 | 100% |
(三) 決審
通過初審之申請人應續提出「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書」電子檔光碟共一式3份參與決審,由評審委員就申請者提供之計畫書內容、業師專長及輔導制度、申請人簡報詢答及輔導紀錄進行評核,審查計畫內容之完整性、文化創意內涵、創業發展潛力及執行可行性。評選重點與比重分配如下:
編號 | 評選重點 | 比重 |
1 | 個人及團隊:創業計畫可行性
公司組織/商業組織:永續性經營發展策略 |
20% |
2 | 創業資金來源與運用規劃 | 20% |
3 | 商品特色與市場定位 | 20% |
4 | 商業模式 | 20% |
5 | 業師專長及輔導制度 | 20% |
總計 | 100% |
六、 考評說明:
(一) 本計畫執行至106年10月31日止。本部預定於106年11月辦理期末審查(實際辦理時間及方式依實際情況調整)。
(二) 考評內容為查核點、經費運用情形、計畫完成率、業師輔導情形及執行情形。
(三) 個人/團隊須將設立登記公司組織/商業組織列為計畫查核點,作為期末審查內容。
七、 業師輔導制度
(一) 業師來源:申請人須尋求專業領域業師協助輔導申請計畫執行,並於初審通過後提出業師輔導同意書及專長相關文件作為決審時評審重點項目。
(二) 輔導方式:
業師須於每月進行至少1次輔導,輔導形式不拘,可採會議、工作執行輔導、媒合合作機會等方式為之,並作成輔導紀錄。輔導紀錄為期末審查重點之一,必要時本部得要求提供佐證資料。
八、 經費獎助原則:
(一) 分級獎助制:
- 計畫經決審通過後,屬第一級者,獲獎助金新臺幣八十萬元。
- 計畫經決審通過後,屬第二級者,獲獎助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 本計畫獎金共分2期撥付,分別為獲獎助金之50%。
九、 獎補助內容及撥款方式
(一) 1年期計畫
1.第一期款
(1) 個人/團隊:
經決審通過後,於1個月內檢附修正後計畫書一式5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2張),及第1期創業獎金 (含稅金)收據等函送本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
(2) 公司組織/商業組織:
經決審通過後,應於1個月內檢附修正後計畫書一式5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2張)、公司登記/商業登記之證明資料影本1份及第1期創業獎金 (含稅金)收據,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
- 第二期款:
通過期末審查者應於規定時間內檢送期末成果報告書一式5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2張),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檢送第2期獎金(含稅金)收據辦理撥款。
(二) 2年期計畫
1.第1年計畫比照1年期計畫撥付方式辦理相關事宜。
2.第2年計畫
(1) 第一期款
須於第1年期末審查時再次提出第2年計畫書。通過審查者,應於規定時間內繳交修正後計畫書一式5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2張),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檢送次年度第1期獎金(含稅金)收據辦理撥款。
(2) 第二期款
應於次年度期末審查時提出第2年期末報告書。通過第2年度期末審查者應於規定時間內檢送期末成果報告書一式5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2張),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檢送第2期獎金(含稅金)收據辦理撥款。
十、 計畫變更及終止作業
(一) 計畫變更:
- 查核項目與經費變更:經核定獎助之案件若有查核項目或經費運用變更,應於106年8月31日前報請本部核准。
- 其他變更:
(1)團隊名稱變更:已設立公司行號者名稱之變更,應敘明事由並檢附商業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行號名稱變更函等文件,始得辦理變更。
(2) 團隊成員變更:
- 團隊代表人得敘明理由並檢附原團隊代表人及所有計畫成員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惟新任代表人須為申請計畫時之原團隊成員,並以一次為限。
- 團隊成員變更累計超過二分之一(無條件進位)時,視同計畫終止,應依本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二) 計畫終止:
- 計畫進行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自願放棄本計畫,需辦理計畫終止者,應敘明理由及檢附撤銷同意聲明書,報請本部辦理。
- 如遇計畫終止,各申請人、團隊及公司組織/商業組織應繳回已核撥之所有款項。
十一、 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
(一) 決審通過者(個人及團隊申請者須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商業登記),得申請以實體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進駐日起最長以1年為限,每月可獲得至多新臺幣3千元補助。
(二) 進駐後檢附公司營運成果報告、進駐育成中心證明文件、租金單據正本及收據函送本部,經審核無誤後撥款;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並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申請者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偽不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 各階段申請與評審結果經本部核定後,正式公告於本部官網並函知獲者,惟相關獎金或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撥付。
十二、 輔導資源:
申請計畫經各階段評審通過之獲獎者,均須完成該階段之任務目標,並出席本部舉辦之說明會及配合審查作業。
(一) 宣導說明會
本部將於線上申請報名期間辦理宣導說明會,開放給有意申請之民眾自由報名參加,舉辦時間將另行公告。
(二) 創業營運輔導
通過本計畫初審之申請者,得向本部文化創意產業輔導陪伴計畫執行單位申請創業營運輔導與諮詢。
(三) 圓夢計畫執行說明會
通過本計畫決審之獲獎者,須參與本部辦理之圓夢計畫執行說明會,舉辦時間將另行公告。
十三、 違規處理
(一) 無故中途退出或無法完成預計目標查核點者,應依其完成本案工作項目所占之比率,無條件退還本部全部或部分之獎助款。
(二) 各階段申請者及受獎(補)助申請者、團隊及公司組織/商業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依規定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並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撤銷或廢止獲獎者之受領資格,及追回其已受領之全部或部分獎勵或補助金,違規者須依本部所指定期限無條件退還已受領之核撥款項:
- 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本計畫。
- 重複申請本計畫獎助。
- 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 各申請計畫已獲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情形。
- 未依本部規定辦理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 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公告內容、本部審查規定暨通知事項者及其他法令規定者。
十四、 行政透明規範及獲獎助者應注意事項
(一) 申請案經審查小組進行評審並決議給予獎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獎助金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獎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二) 經核定獎助之案件若發生未按規定繳交資料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情事,列為未來本部其他獎、補助案之審核參考。
(三) 本計畫之各項紀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獲獎者應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獲獎者有義務配合本部舉辦各種推廣宣傳、媒合或成果交流及媒體拍攝紀錄等活動。
諮詢輔導服務專線電話:馬小姐(02)2766-1660(分機104)
聯絡人:黃小姐(02)8512-6593、林小姐(02)8512-6571
依 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12條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 本案獎(補)助之文化創意產業範圍及優先補助條件
(一) 範圍
限本部所主管之「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二) 優先補助條件及項目
- 經本部審認具文化實驗精神之計畫:即以文化內涵為核心,從現在到未來、在地到國際、文化結合科技應用等三個軸線出發,讓創作者嘗試從零到一的創意孵化到夢想實踐,強化藝術創作與文化創意之革新。
- 已申請進駐本部育成中心輔導之計畫。
- 經本部審認具前款本部所主管之產業優先補助參考項目(詳如附件)。
二、 申請人資格
符合以下任一類者,具申請人資格,並擇一申請。
(一) 個人/團隊申請:
- 申請組成可為個人或團隊。申請人及團隊成員須為年滿20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皆未曾辦理公司/商業登記。
- 以團體組織申請時,其申請人須為團隊成員共同推派之代表人,且為未來新創公司組織/商業組織設立之負責人,不得任意變更。
(二) 公司組織/商業組織申請:
- 須為本公告生效日前一年內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設立登記,且登記之營業所地址須在國內,並從事公告事項一所列之文創產業之本國公司組織/商業組織。
- 申請人須為公司組織/商業組織負責人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 申請條件與限制:
(一) 僅能選擇一類申請資格進行申請,並以申請一案為限。
(二) 申請人申請之計畫期程可為1年期或2年期;選擇2年期者須於初審時提報2年創業構想;決審時提供2年計畫。
(三) 申請人須填寫具開放性之工作據點詳細地址,必要時本部得進行查核。
(四) 申請人及其團隊成員、公司負責人未曾獲本部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獎補助。
四、 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本案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申請系統網址將於106年2月8日中午12時開放。申請人應於下述申請時間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申請表、提案構想並上傳相關檔案。
(二)本次申請時間:自106年2月8日12時至106年3月1日17時。
五、 審查作業程序
(一) 資格審查
由本部依據公告事項二所列之申請人資格等要項進行審查。資料若有缺件或不齊備,經本部通知後未於三天內補正者,將視同資格審查不通過,申請案不予受理。
(二) 初審
預計於北、中、南、東區辦理初審 (申請人於線上申請時擇區勾選),申請人與審查委員就所提構想進行15分鐘之面談,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評選具創新與創意商品、高度文化內涵、未來文創發展潛力及可執行性之提案。評審重點與比重分配如下:
編號 | 評選重點 | 比重 |
1 | 產品/服務之創新與創意、獨特性 | 25% |
2 | 與本地文化之連結性與深度 | 25% |
3 | 個人及團隊:創業發展潛力、可行性
公司組織/商業組織:組織能力、經營管理與行銷 |
25% |
4 | 創業資金運用 | 25% |
總計 | 100% |
(三) 決審
通過初審之申請人應續提出「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書」電子檔光碟共一式3份參與決審,由評審委員就申請者提供之計畫書內容、業師專長及輔導制度、申請人簡報詢答及輔導紀錄進行評核,審查計畫內容之完整性、文化創意內涵、創業發展潛力及執行可行性。評選重點與比重分配如下:
編號 | 評選重點 | 比重 |
1 | 個人及團隊:創業計畫可行性
公司組織/商業組織:永續性經營發展策略 |
20% |
2 | 創業資金來源與運用規劃 | 20% |
3 | 商品特色與市場定位 | 20% |
4 | 商業模式 | 20% |
5 | 業師專長及輔導制度 | 20% |
總計 | 100% |
六、 考評說明:
(一) 本計畫執行至106年10月31日止。本部預定於106年11月辦理期末審查(實際辦理時間及方式依實際情況調整)。
(二) 考評內容為查核點、經費運用情形、計畫完成率、業師輔導情形及執行情形。
(三) 個人/團隊須將設立登記公司組織/商業組織列為計畫查核點,作為期末審查內容。
七、 業師輔導制度
(一) 業師來源:申請人須尋求專業領域業師協助輔導申請計畫執行,並於初審通過後提出業師輔導同意書及專長相關文件作為決審時評審重點項目。
(二) 輔導方式:
業師須於每月進行至少1次輔導,輔導形式不拘,可採會議、工作執行輔導、媒合合作機會等方式為之,並作成輔導紀錄。輔導紀錄為期末審查重點之一,必要時本部得要求提供佐證資料。
八、 經費獎助原則:
(一) 分級獎助制:
- 計畫經決審通過後,屬第一級者,獲獎助金新臺幣八十萬元。
- 計畫經決審通過後,屬第二級者,獲獎助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 本計畫獎金共分2期撥付,分別為獲獎助金之50%。
九、 獎補助內容及撥款方式
(一) 1年期計畫
1.第一期款
(1) 個人/團隊:
經決審通過後,於1個月內檢附修正後計畫書一式5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2張),及第1期創業獎金 (含稅金)收據等函送本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
(2) 公司組織/商業組織:
經決審通過後,應於1個月內檢附修正後計畫書一式5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2張)、公司登記/商業登記之證明資料影本1份及第1期創業獎金 (含稅金)收據,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
- 第二期款:
通過期末審查者應於規定時間內檢送期末成果報告書一式5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2張),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檢送第2期獎金(含稅金)收據辦理撥款。
(二) 2年期計畫
1.第1年計畫比照1年期計畫撥付方式辦理相關事宜。
2.第2年計畫
(1) 第一期款
須於第1年期末審查時再次提出第2年計畫書。通過審查者,應於規定時間內繳交修正後計畫書一式5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2張),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檢送次年度第1期獎金(含稅金)收據辦理撥款。
(2) 第二期款
應於次年度期末審查時提出第2年期末報告書。通過第2年度期末審查者應於規定時間內檢送期末成果報告書一式5份(含計畫書內容之電子檔光碟2張),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檢送第2期獎金(含稅金)收據辦理撥款。
十、 計畫變更及終止作業
(一) 計畫變更:
- 查核項目與經費變更:經核定獎助之案件若有查核項目或經費運用變更,應於106年8月31日前報請本部核准。
- 其他變更:
(1)團隊名稱變更:已設立公司行號者名稱之變更,應敘明事由並檢附商業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行號名稱變更函等文件,始得辦理變更。
(2) 團隊成員變更:
- 團隊代表人得敘明理由並檢附原團隊代表人及所有計畫成員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惟新任代表人須為申請計畫時之原團隊成員,並以一次為限。
- 團隊成員變更累計超過二分之一(無條件進位)時,視同計畫終止,應依本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二) 計畫終止:
- 計畫進行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自願放棄本計畫,需辦理計畫終止者,應敘明理由及檢附撤銷同意聲明書,報請本部辦理。
- 如遇計畫終止,各申請人、團隊及公司組織/商業組織應繳回已核撥之所有款項。
十一、 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
(一) 決審通過者(個人及團隊申請者須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商業登記),得申請以實體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進駐日起最長以1年為限,每月可獲得至多新臺幣3千元補助。
(二) 進駐後檢附公司營運成果報告、進駐育成中心證明文件、租金單據正本及收據函送本部,經審核無誤後撥款;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並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申請者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偽不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 各階段申請與評審結果經本部核定後,正式公告於本部官網並函知獲者,惟相關獎金或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撥付。
十二、 輔導資源:
申請計畫經各階段評審通過之獲獎者,均須完成該階段之任務目標,並出席本部舉辦之說明會及配合審查作業。
(一) 宣導說明會
本部將於線上申請報名期間辦理宣導說明會,開放給有意申請之民眾自由報名參加,舉辦時間將另行公告。
(二) 創業營運輔導
通過本計畫初審之申請者,得向本部文化創意產業輔導陪伴計畫執行單位申請創業營運輔導與諮詢。
(三) 圓夢計畫執行說明會
通過本計畫決審之獲獎者,須參與本部辦理之圓夢計畫執行說明會,舉辦時間將另行公告。
十三、 違規處理
(一) 無故中途退出或無法完成預計目標查核點者,應依其完成本案工作項目所占之比率,無條件退還本部全部或部分之獎助款。
(二) 各階段申請者及受獎(補)助申請者、團隊及公司組織/商業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依規定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並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撤銷或廢止獲獎者之受領資格,及追回其已受領之全部或部分獎勵或補助金,違規者須依本部所指定期限無條件退還已受領之核撥款項:
- 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本計畫。
- 重複申請本計畫獎助。
- 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 各申請計畫已獲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情形。
- 未依本部規定辦理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 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公告內容、本部審查規定暨通知事項者及其他法令規定者。
十四、 行政透明規範及獲獎助者應注意事項
(一) 申請案經審查小組進行評審並決議給予獎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獎助金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獎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二) 經核定獎助之案件若發生未按規定繳交資料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情事,列為未來本部其他獎、補助案之審核參考。
(三) 本計畫之各項紀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獲獎者應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獲獎者有義務配合本部舉辦各種推廣宣傳、媒合或成果交流及媒體拍攝紀錄等活動。
諮詢輔導服務專線電話:馬小姐(02)2766-1660(分機104)
聯絡人:黃小姐(02)8512-6593、林小姐(02)8512-6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