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補助」本期收件期限延長至102年5月31日2013.04.25
依 據:文化部藝術新秀創作發表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第一期:1月至6月辦理之活動,應於辦理年度前一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期間
提出申請。
(二)第二期:7月至12月辦理之活動,應於辦理年度4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提出申請。
102年7月至12月辦理之活動,受理申請期限延長至5月31日。
二、申請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
(二)經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法人、機構、學校、團體、獨資或合夥事業
(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協助前款個人辦理補助者,得提出申請,惟同一申請單位
每年至多補助二案。
三、補助項目:
(一)個人辦理其創作之首次出版、展覽、演出、映演或其他公開發表計畫。
(二)申請單位整合前款個人創作者之發表計畫。 前項補助不包括因學校課程、社團活動、
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用之發表計畫。
四、有關要點、申請表等,請自本部網站下載。
網 址: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418
聯絡人:綜合規劃司 顏容欣 小姐
電 話:(02)2343-4195
附加檔案: 申請書相關附件
相關連結: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