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本部為落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鼓勵優秀人才投入文化創意產業創業,特依「文化
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計畫所稱之「文創產業」,係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所指定之文化創意產業。

二、申請類別及甄選資格:

 
申請類別 申請資格
(一)新創事業組:提出欲開發之
文創事業計畫
構想,其內容
具文創潛力,
需為公司經營
之文創事業項目
1.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成立1年內(限103年1月1日以後成立)從事
文創產業之新創事業(公司組織或商業組織型態)。2. 新創事業之負責人如曾向本部申請並通過創業圓夢計畫獎助者,不得
再申請本項獎助。
(二)創業圓夢組:提出文創產業
創業圓夢計畫
構想,其內容
具有創業願景
與可執行性。
1. 須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年滿20歲,有志投入文化創意產業,尚未辦理公司
登記或2位以上中華民國國民合夥共同組成之團體(團體成員皆須尚未辦理
公司登記,申請人須為團隊成員共同推派之代表人)。2. 申請人須為未來新創公司設立之負責人,不得更改。

備註:

1. 所提內容須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所指定之文化創意產業。

2. 個人/團隊/事業限申請ㄧ案,且不得重複申請上述二類別。

三、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本案採線上報名方式辦理,報名系統網址為: http://www.ccig.org.tw/,將於103年
10月1日中午12時開放。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申請表
並上傳相關檔案(相關資格證明請逕依系統於線上填列、創業圓夢提案構想格式
參附件2)。

(二)本次申請時間:自103年10月1日中午12時至103年10月31日下午5時30分。

四、輔導及評審規定:

(一)北中南東計畫說明會暨輔導:

本部將於103年10月間分別於北中南東辦理4場次計畫說明會,並就創業圓夢提案構想
進行輔導諮詢,有興趣提案者得視需求報名參與。

(二)報名:

依本公告「三、申請時間及方式」辦理線上報名,報名系統所填列之相關資料如有
隱匿不實且經本部確認者,其所報名之申請案,應不予受理。

(三)資格審查(初審):

由本部依據本案申請資格等要項進行審查。

(四)複審:

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由申請人與審查委員就所提構想進行15分鐘之
面談(複審面談預計分北、中、南、東區辦理,由申請人於線上報名時擇一勾選)
,評選具創新與創意商品、高度文化內涵、未來文創發展潛力及可執行性之提案。
評審重點與比重分配如下:

 
編號 新創事業組評選重點 比重
產品╱服務之創新與創意、獨特性
百分之十五
與文化之關連度
百分之十五
公司核心能力
百分之二十五
經營管理、通路與行銷
百分之二十五
創業資金運用
百分之二十
總計
百分之百
 
編號 創業圓夢組評選重點 比重
產品╱服務創新與創意、獨特性
百分之二十
與文化之關連度
百分之二十
創業發展潛力、可行性
百分之二十
核心能力與行銷
百分之二十
創業資金運用
百分之二十
總計
百分之百

(五)創業營運輔導:

通過複審申請人,應參加為期2個月(預計103年12月至104年1月辦理,以本部規劃
為準)之創業營運等相關輔導課程,經顧問及輔導團隊輔導後,續提出「文創產業
創業圓夢計畫書」共6份(含電子檔)參與決審,輔導期間之紀錄並納入決審審查參考

(六)決審:

採簡報審查方式辦理,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由審查委員就計畫書
內容、申請人簡報詢答及輔導紀錄進行審查,衡量整體計畫內容之完整性、文化、
創意內涵、創業發展潛力及執行可行性。評審重點與比重分配如下:

 
編號 新創事業組評選重點 比重
商品特色與市場定位
百分之二十五
創業資金來源與運用規劃
百分之二十五
永續性經營發展策略
百分之二十五
商業模式
百分之二十五
總計
百分之百
 
編號 創業圓夢組評選重點 比重
創業計畫可行性
百分之二十
創業資金來源與運用規劃
百分之二十
商業模式
百分之二十
商品特色與市場定位
百分之二十
行銷與通路規劃
百分之二十
總計
百分之百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評審委員涉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者,應予迴避。

五、獎、補助內容:

(一)第一階段:

1. 新創事業組:

申請案經決審通過後,申請人應檢附計畫書(含電子檔)1份、公司/商業登記之
證明資料,及第1階段獎金新臺幣30萬元(含稅金)收據等函送本部,經本部審核
無誤後撥付。

2. 創業圓夢組:

申請案經決審通過且申請人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後,申請人應檢附
計畫書(含電子檔)1份、公司設立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第1階段
創業獎金新臺幣30萬元(含稅金)收據等函送本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

(二)第二階段:

本部預定於104年9月底前,辦理期末訪視或審查,獲本案獎勵之申請人應提具
工作報告書(含電子檔)5份,經本部審核通過後,由申請人檢送第2階段獎金
新臺幣20萬元(含稅金)收據辦理撥款。

(三)決審通過者(創業圓夢組需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若實體進駐本部
補助之育成中心,自進駐日起為期1年,每月可獲得至多新臺幣3千元補助
(註:曾申獲本項補助者不得再重複申請)。

(四)獎、補助名額得依每年預算及實際申請案件之審查情形調整。

六、獎金、補助款額與撥付核銷方式:

(一)各階段獎、補助措施及金額說明:

 
階段 獎、補助措施及金額 撥付核銷方式
第一階段
1. 新創事業組:決審通過可獲得新臺幣30萬元獎勵金(含稅金)。2. 創業圓夢組:

決審通過,且順利完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者,可獲得
新臺幣30萬元創業獎勵金(含稅金)。

通過決審之申請人,應檢附計畫書(含電子檔)1份、公司/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及第1階段獎金之收據等函送本部,經審核無誤後撥款。
第二階段
本部預定於104年9月底前辦理期末訪視或審查,通過審查者,可獲新臺幣20萬元獎勵金(含稅金)。
獲本案獎勵之申請人應提具工作報告書(含電子檔)6份,經訪視或審查通過後,檢送第2階段獎金收據辦理撥款。
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
決審通過者(創業圓夢組需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若實體進駐本部所補助之育成中心,每個月可獲得至多新臺幣3千元補助,自進駐日起為期1年。
進駐後於每季檢附公司營運成果報告、企業於育成中心營運所需,如水、電、器材設備等單據正本及收據函送本部,經審核無誤後撥款。

(二)各階段申請與評審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並函知
獲獎(補)助者,惟相關獎金或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
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撥付。

(三)本計畫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補助款應依補助項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
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收支
結算如有賸餘應繳回本部。

七、考評:

(一)獲獎(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計畫報名,且應擔保其通過
複審、決審之計畫,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相關獎補助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本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獎、
補助款項,並於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二)經本部撤銷獎、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本部其他
相關獎、補助金。

(三)經核定獎、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資料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
其他獎、補助案審核之重要參考。

八、本計畫內各階段評審通過之獲獎(補)助者,均須完成該階段之任務,無故中途退出者
,依其完成本案工作項目所占之比率,無異議退還本部全部或部分之獎金、補助款;
其如有違反本計畫公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相關獎補助辦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者,
本部得依相關規定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已提供協助、獎勵或補助者,本部得予中止
、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撤銷或廢止獲獎
(補)助者之受領資格,並追回其已受領之全部或部分獎勵或補助金。

九、本計畫之各項紀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
影音資料等著作,獲獎(補)助者應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
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獲本部獎(補)助者有義務
配合本部舉辦各種推廣宣傳及媒體拍攝紀錄等活動。

十、獲獎(補)助者須配合輔導機制,至少須配合本部安排出席1場次媒合或交流等相關活動
,分享創業經營。

十一、有關本案申請及審查方式、申請表等,請自本部網站下載。

聯絡人:陳小姐 、廖小姐

電 話:(02)8512-6556、(02)6631-1348

附加檔案: 申請須知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