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雄市鼓山區有一處稱為「內惟」的地區,在1945年的時候內惟屬於高雄市的其中一區,後期因合併,將內惟區和鼓山區一起合併成鼓山區,此次要介紹的文化資產,便是在內惟地區的兩處相關建築。

高雄內惟李氏古宅、高雄內惟李氏祖厝

 

▲內惟李氏古宅(左)                                          ▲內惟李氏祖厝(右)

還記得之前介紹過文化資產的分類嗎?趕快點連結進去複習一下唷

▲文化資產類別

想必大家很混亂,「古宅」和「祖厝」的差異,「祖厝」是由李天輝先生和李榮先生這對堂兄弟一起興建,「祖厝」是標準的漢人建築,是給李家人一起居住的,後來因為李榮先生經商有成,且為了讓長子迎娶而興建的「古宅」便是採取洋樓的形式興建。

註記:也有一說是洋樓的建築師因為承造陳家與李家的宅邸工程時牽線兩家才成就這段姻緣。

李氏祖厝 李氏古宅
建造年代 1916年(大正五年) 昭和六年(1931年)
建造者 李榮先生、李天輝先生 李榮先生
建造原因 後代子孫眾多,而興建居住。 據傳李榮先生長子即將迎娶。

也有一說是洋樓的建築師因為承造陳家與李家的宅邸工程時牽線兩家才成就這段姻緣。

建築身份 曾提報為歷史建築,遭政府駁回。 民國八十八年(1999年)5月25日公告為古蹟
訴訟過程 2009年 高雄市政府公告六米巷道開闢計畫,將從古厝正身穿過。

2012年 申請為歷史建築,遭政府以非全部所有權人同意申請為由駁回。

2013年 李家人認為祖厝具備文資價值,不服政府駁回,而提起行政訴訟。

2014年 高等行政法院判李家勝訴,政府持續上訴。

2016年 最高行政法院依據文資法,提報為文化資產不需要全部所有權人同意為由。判李家人勝訴。

1999年初 洋樓面臨左側拆除

1999年5月25日 公告為古蹟

 

「李氏古宅」是由李榮先生所建造,是高雄市的市定古蹟,他的建築非常有特色,當時李榮先生長子李文燦為迎娶打狗仕紳陳啟貞之長女陳火月才聘請匠師建造,洋樓宅第完工後,與著名的陳中和洋樓並列日治時期高雄市南、北兩大風格獨特的洋樓。

更正:也有另一說是洋樓的建築師因為承造陳家與李家的宅邸工程時牽線兩家才成就這段姻緣,並非是為了迎娶才建造。但不可否認的是這兩棟建築都是非常有特色的兩大建物。

▲陳中和洋樓(圖片出處)

 

祖厝古宅命運大不同

高雄「李氏古宅」在民國88年(西元1999年)面臨都市計畫道路開闢,左半邊將被拆除的情形,在公告要拆除李宅左側、準備拓寬內惟路379巷道路時,李家就開始奔走,希望能保留完整的景觀和格局,加上關心地方文化人士的呼籲之下,高雄市政府終在同年將「李氏古宅」指定為市定古蹟,使其可以完整保存下來。

 

在十年後「李氏祖厝」也面臨了相同的危機,「李氏祖厝」已經有百年以上的歷史,此次道路開闢需要將「李氏祖厝」正中心拆除,部分李家人和文史人士的奔走下仍無法列為文化資產,如今另一個十年又要過去了,「李氏祖厝」還是不知該何去何從,接下來會介紹針對「李氏祖厝」做論述。

 

「李氏祖厝」的文化價值

一、獨特的建築特色

當時興建是以一種「對場」的方式,由李家堂兄弟各自負責半邊,因此請來的兩位匠師做出來的作品也不太一樣,這樣做費用也會較省,美感更提升了。此外最特別的地方是前埕所鋪設的磚瓦,這些磚瓦是由自家的窯廠燒製,當時品質較好的都出售了,而剩下有瑕疵的便拿到自家門前鋪設,因此容易產生裂痕,卻成為了李家房屋的一大特色。在當時的內惟地區的古厝,大多都是水泥地,唯一一處前埕是磚瓦地的,便是「李氏祖厝」,若是將此處拆除,高雄地區就看不到這樣特別的建築特色了。

▲李氏祖厝左側                                               ▲李氏祖厝右側

二、獨特的神明祭祀

在李氏家族每年都有一個特殊的祭典,那就是太陽公祭祀。過去農業時代,太陽公是靠天吃飯的農漁人口重要信仰,在高雄地區有較大宗的太陽公信仰,其中最著名的就是鹽埕區的太陽公及左營一內惟區一帶。內惟是早期農村聚落,李氏為大姓,而李家古厝每年在農曆三月二十九日太陽公所生日當天,舉辦祭祀,並且完整保留了太陽公的金身、令牌、令旗等多樣的重要文物,也是高雄唯一設有太陽公公會於民宅的祭祀地點。

 

李氏祖厝危機中的轉機─首次人民指定房產為文化資產勝訴

目前李氏古宅面臨產權和拆除的危機,在2012年申請為歷史建築,但因家族並無全數支持,因此遭到市府駁回,家族認為要保存的族人提起行政訴訟,最後在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文資法第17條,文資提報不須經過多數人同意,判李家人勝訴,高雄市首件民眾爭取文化資產認定未通過,經訴訟後市府敗訴案例。

 

在以往大部分都是政府要將私有建物提報為文化資產,與人民打官司,也大多是人民敗訴,但是鮮少有民眾自行提報並且勝訴的案例,這也為李氏祖厝添上一筆特殊的紀錄。

 

私有產權與都市計畫的衝突

根據文資法的24條規定,為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有關其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其審核程序、查驗標準、限制項目、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根據文資法35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不得妨礙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或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必要時由主管機關予以協助;如有發見,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審查程序辦理。

李氏祖厝因為道路拓寬問題面臨拆除的困境,但根據文資法15條,50年以上的建築都需要評估,李氏祖厝不僅僅有50年以上的歷史,也有許多文資價值的特色存在,難道因為李氏祖厝並非歷史建築,就可以如此草率的拆除嗎?因此在道路工程即將進行時,所有權人卻不知情,亦或者有通知可只有少部分人知曉呢?這也表示政府在此事的溝通和處理上不夠周全。

接下來探討看看,這樣的道路拓寬是否有其必要性和利益,道路需開闢一條寬六米的防火巷,而此條道路也從李氏祖厝的中心穿越,而市府開闢道路,需要有一定的必要性,環顧四周,都有六米以上的道路,對於火災時來說,並不會有安全之虞,也因此這個的必要性不高,卻要犧牲文資價值極高的百年建築。要保存文化資產的是政府,但一次次想要拆除文化資產的也是政府,政府應告訴社會何為代表群體共同記憶與見證國家發展歷程的珍貴資產,透過公權力的指定與登錄永久續存,避免有價值的古蹟與歷史建築再以工商為發展的理由,在社會中快速消逝,這樣的政策多年來一直都在宣導,卻有許多案例是民眾害怕被指定為文化資產的例子,但李氏古厝呢?李家的後輩一直認為自己的祖厝有極大的文資價值,積極想登錄,而政府卻以一個連法規都不符合的理由便駁回,這樣在未來的文化資產還有多少個等著一一被拆除呢?

期盼李家人能盡速協調有一致的決定,或者文化局能夠主動提報成文化資產,最終的期盼還是此棟百年建物可以保存下來。

▲  為六米巷道於李家祖厝衝突示意圖(圖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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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藝網編輯 / evelyn整理報導